瑞安保安公司的使用和管理要求
瑞安保安公司的使用和管理要求:
1、保安員不應使用保安員裝備從事與崗位職責尤關的任何事項。
2、保安員在保安服務過程中使用主動防衛裝備時,應盡拭減少由此造成的人員傷亡、財產損失和秩序混亂。
3、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配備槍支的管理和使用,應按照《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》的規定執行。
4、瑞安保安公司應嚴格按照裝備產品說明使用裝備,不應使用已損壞、失效或超過使永期限的。
5、保安公司應加強主動防衛裝備的管理,明確配備使用對象,指定專人管理,確保依法使用。
6、保安公司應根據服務需求對保安員進行裝備使用培訓。
7、保安公司應設立保安員裝備檔案,記錄保安員裝備信息。
8、保安公司在保安員離職或調離相關服務崗位時,應及時收回其使用或保管的裝備。
9、保安公司應定期對裝備進行檢查、維護保養和更新,確保各類裝備保持良好的狀態,充分發揮效能。
10、保安公司應接受公安機關對保安員裝備配備、使用和管理情況實施的監桿檢查。